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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告帖(自告) 聚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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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在犯罪未被发觉前主动向官府投案。秦、汉时称“自告”,魏以后通称自首。因自首而减免刑,是中国古代律典的特色。唐律对自首规定最完备,宋、元、明、清律沿袭唐制。广义的自首还包括首露(首服),悔过还主,捕首和自觉举。


(资料图片)

依照唐、宋、明、清律的规定:犯罪未发觉前自首的,原(免)其罪,但正赃仍须征还官、主;如果轻罪已发觉,首告另犯的重罪,及劾问(审问)此罪而别言他罪,免其重罪及他罪。自首虽以犯罪人到官府自告为原则,但如果请人代首,或法律规定得相容隐的亲属(见亲亲相隐)主动替犯罪人首罪告官,与犯罪人自首同。他人代首后,本人必须到官府受审。如果犯的是损伤身体(伤、杀),损伤不能赔偿之物,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禁书之类,并未毁弃可自首。犯罪被发觉后逃亡、越度、私度关津、犯奸(唐律限于奸良人),以及私习天文的(明、清律无此规定),不在自首减免之例。自首不尽不实时,仍按不尽不实部分治罪。以下情形只能减刑:

(1)相容隐的人首告,如系小功、缌麻(见服制),减3等(明、清律加上无服亲减1等)。

(2)知道有人要控告而自首的,减2等。

(3)逃亡,谋叛的自首,或亡叛虽不自首但回归原犯罪地的,减 2等。

(4)因他人犯罪而致罪(如藏匿犯人或保证不实之类),他人自首,其减免与自首的犯人同。如他人非因刑戮自己死亡,听减罪2等。

明、清律称首服,指强盗、窃盗及诈欺取人财物(非彼此俱有罪的赃罪),于财主处首露,并将赃归还财主,与向官府自首同,免其刑。如果知有人将告官而于财主处首露者,亦得减罪2等。

指其他赃罪,即彼此俱有罪的赃罪(唐、宋律指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明、清律指受人枉法、不枉法赃、坐赃),悔过而将所受的赃物送还财主。悔过还主,唐、宋律规定减本罪3等(财主俱罪者,减罪亦同),明、清律规定,受财者及与财人(财主)均得免罪。

指犯罪后共同逃亡的人,逮捕同案逃亡犯人归案自首。唐律规定,轻罪犯能捕获重罪犯(或重者为死罪,杀死重罪犯而首告),或罪轻重相等,捕获半数以上首告的,免除其罪,仅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处理,捕首亦不例外。但缌麻以上亲属,除谋叛徒刑以上罪外,不许捕首,捕首者仍以告亲属法治罪。明、清律规定,强盗、窃盗如能捕获同伴解官的,不论被捕人人数,捕首人免罪,又依常人例给赏,但自首免罪后再犯的,不准捕首。关于捕首的犯罪,明、清律仅限强盗、窃盗,与唐律不同。

指有关公罪的特殊自首,包括:

(1)公事失错,事未发觉而自觉举,应连坐者中的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断罪失措而已执行者除外)。

(2)官文书稽迟的自觉举,因稽迟责任在主典(唐)或吏典(明、清),故余官(唐为长官,通判官及判官,明、清为长官、佐贰官及首领)中的一人自觉举者,其他官皆免罪,而主典(吏典)则不免罪。如果主典(吏典)自觉举的,应连坐之官并减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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