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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陈月飞)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该条例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并明确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八方面具体范围。
条例注重围绕向基层延伸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行制度设计,明确省市县乡四级都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并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设施配备提出具体要求。在热线平台建设上,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我省热线平台建设,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运营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在最基层,村(居)法律顾问要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为更好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上述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并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条例对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保障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在资金保障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对薄弱地区扶持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在税收优惠上,明确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要求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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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