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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随着全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日益迫切。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刚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据悉,《条例》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明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并规定8个方面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免费向社会提供。
于同化/摄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介绍,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没有上位法依据。《条例》草案初审和调研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要准确界定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为此,《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为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根据《条例》,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及村(居)法律顾问等8个方面的法律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将免费向社会提供。
为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条例》对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条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公共法律服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完善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功能,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托省网络平台,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聚焦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依据《条例》,可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此外,《条例》还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上述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并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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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