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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人脸识别技术进校园”不能止于“建议

近日,一则有关人脸识别技术进校园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

据报道,不久前湖北省巴东县一中学在学校内推行“人脸支付”系统,学生家长通过支付宝绑定银行账户或者开通电子饭卡后,就能实现学生在校刷脸消费。对此有网友通过“网络问政”向县政府反映,质疑在学校推行“人脸支付”的必要性,并担心第三方平台难以保障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对此校方回复表示,“学生人脸信息采集,是在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由学生监护人陪同学生采集信息完成,并直接上传至支付宝人脸库,其信息不存在外泄或另作他用”“该校师生均为自愿使用‘人脸支付’,校园一卡通仍可使用,只是没有人再用”。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进校园”的现象并不少见,除了“人脸支付”,还应用于校园门禁、课堂考勤等,的确给学校管理带来了方便。但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尤其是学生家长的担心。

有一个专业名词叫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许多单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简单来说,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目的,应该尽可能采取损害最小、最温和、风险最小的手段。而当某一手段有风险的时候,要进行平衡,只有证明目的大于该手段带来的潜在风险,手段才是合理的。

从这一角度分析,在校园内推行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有其便利性,但并无必要性。正因如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包含学生的个人信息都要非常谨慎,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尤其涉及到个人生物信息”。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能不能“进校园”、可以应用于哪些方面,职能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能止于“建议”。让新技术运用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治理轨道,才能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该存在“模糊地带”。(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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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脸识别技术进校园 人脸识别技术 未成年人 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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