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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生鲜灯”成为“忽悠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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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菜市场灯光下看上去新鲜的蔬菜买回家之后发现有“色差”,原先色泽亮丽的鲜肉也变了样……针对此类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近日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在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中,禁止使用此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打光后,可以让肉类看上去更新鲜、有“血色”,水产也更鲜活“养眼”,但消费者买回家后不免失望。蔬菜、肉类等生鲜产品从田间地头“走”向餐桌,关系着百姓健康与安全,禁用“生鲜灯”有利于从制度上“堵漏”。

经营者应当真实呈现商品颜色、光泽等,《办法》就此明确了商家义务,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往,商家为牟利,用“生鲜灯”给商品“遮丑”,消费者发现自己被误导,即便心有不甘,出于维权时间精力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考量,往往选择“大事化小”或不予计较,这无异于变相纵容商家掩饰产品瑕疵、误导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前设置了过渡期。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家知悉“生鲜灯”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家守法意识。同时从源头抓起,严格监管这类灯具的生产、销售,规范产品指标,从生产端杜绝此类灯具流入市场。在执行环节,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细化,进一步厘清判定标准和流程。比如,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等该如何认定?保障《办法》落地施行和令行禁止,还需打通执行层面梗阻,将制度和规则细化到“可执行”层面,莫让其沦为“沉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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