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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粮票(粮长制)


【资料图】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粮长制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粮长制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拼音]:liangzhangzhi

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先行于南直隶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运粮长,其他各省曰赋役粮长,苏、松等府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10月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后为政府指派。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取缔豪右包揽,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杜绝中饱。

明初,粮长除征解税粮外,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制度、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有的地区粮长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后粮长职权逐渐缩小,仅限于税粮的征解。宪宗成化(1465~1487)以后,漕运改行兑运,解运由卫所军担任,故漕粮长只负责税粮的催征,而江浙兼征白粮州县仍由粮长征收解运。

有明一代,粮长制渐有变化,主要表现为:

(1)粮长渐由永充制变为轮充制和朋充制,即粮长亲朋可继充其职。宣德以前,基本实行永充制,一人或连任数载,乃至一家世代相承,但积久弊生,有的粮长借机盘剥粮户,而成巨富;有的粮长则因粮户拖欠,赔累破家。故此轮充制逐渐推广。轮充制下,按粮区内丁户多寡排列,一般中小地主及上中农户均不能免。

(2)粮长人数逐渐增加。原来每一粮区只设粮长一人和副粮长一至三人,人少事繁,难以支应,为便于催征兑运,宣德以后,每一粮区粮长人数有的增至十多人,至神宗万历年间(1573~1620)有的增至二三十人。有的地区粮长实行分工负责制。明代后期,松江府有催办粮长、收兑粮长;上海县除此两长外还增听解粮长。

(3)缩小粮区范围。过去由于粮区范围过大,催征甚为不便,乃改为以里为征解单位。其法,或粮长与里长合一,或裁粮长由里长兼理。缩小粮区,易于责成。此法始于洪武十五年,景泰至正德年间(1450~1521)有发展。实行一条鞭法后,相当多的地区已改由里长兼任粮长。有的地区里长又按职掌实行分工,湖广岳州府有征收税粮里长、解运税粮里长等。粮长、里长合一后,粮长征运税粮和里长筹办杂役间的职责区别渐趋泯灭。

(4)粮长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明初粮长具有半官性质。粮长在乡间拥有封建权势;运粮到京后,有的得皇帝召见,授与官职。国家为保证粮赋征运,对粮长特加优渥,并赐予部分赦免权,因此人皆以充当粮长为荣。永乐以后,粮长社会地位逐渐变化,改为轮充、朋充以后,一般民户皆须承充,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正德年间,民间有田二三百亩者,地方官府即勒充粮长,每由于赔纳粮赋,典卖田地以应急需,有千金之家因充粮长一年而沦为乞丐者。一条鞭法推行后,除漕粮白粮外,赋役征银,均官收官解,由民户直接持银至官柜交纳,粮长职役随同里甲各役一并折银代纳,粮长之制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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