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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点:协奏曲之父是谁(协奏曲)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协奏曲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协奏曲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拼音]:xiezouqu

[外文]:concerto


【资料图】

指一件或多件独奏乐器与管弦乐队相互竞奏,并显示其个性及技巧的一种大型器乐套曲。此词源于拉丁文concertare,原意“竞争”或“斗争”;一说源于拉丁文conserere,原意为“同心协力”。从这两词的含义,可以窥见协奏曲基本特征之一斑。但“协奏曲”一词,随历史之演变,含义不一,主要分下列几种:

16世纪,此词原指一种“对抗风格”的表演形式。16世纪末,用作曲名,泛指有器乐伴奏的声乐曲,以别于当时流行的无伴奏声乐曲。G.加布里埃利及A.班基耶里最早使用此名。他们的经文歌,因用管风琴伴奏而称作教堂协奏曲,C.蒙泰韦尔迪的第7卷《牧歌》(1619)亦因此而称为协奏曲。甚至到18世纪,J.S.巴赫还将他的几首康塔塔称为协奏曲。

17世纪,对抗风格波及纯器乐作品,由此而产生了多种器乐形式,如:协奏器乐曲、协奏曲坎佐纳、协奏曲交响曲等。

118世纪之交,出现了巴罗克协奏曲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大协奏曲。1698年,G.L.格雷戈里的作品2最先采用了大协奏曲的曲名,但大协奏曲的形式最终还是由A.科雷利、G.托雷利、A.维瓦尔迪等所确立,成为时人争相仿效的范本。当时的大协奏曲采用 3个或更多乐章的结构。由两组乐器共同演奏:一为独奏乐器小组,通常由 2把小提琴与通奏低音(由1把大提琴及1架哈普西科德演奏)组成,称“主奏部”或“独奏组”;一为弦乐群,由1小型弦乐队(后来偶尔亦加入小号、双簧管、长笛、圆号等管乐器)构成,称“协奏部”或“全奏组”。两组彼此交替竞奏,间或合奏,一唱一和,互争胜长。继之,巴赫与G.F.亨德尔亦仿此创作了不少大协奏曲。巴赫的6首《勃兰登堡协奏曲》(严格而言,仅第5首为大协奏曲)以及亨德尔的12首《大协奏曲》(1740)均系此类作品中之精萃。

18世纪初,独奏协奏曲形成。1709年,托雷利谱写的12首《大协奏曲》,其中6首实为真正的独奏协奏曲。在这些作品中,托雷利不仅突出了独奏小提琴,使之与乐队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更重要的是他确立了“快—慢—快”的协奏曲三乐章的结构,并在3乐章采用了里托内洛体,加强了对比中的统一性。维瓦尔迪在这个基础上,采用扩大独奏乐器作用等新的手法,创作了350首左右的各类独奏协奏曲,大大促进了协奏曲的发展。

在巴罗克时期向古典时期过渡的阶段中,巴赫的两个儿子:C.P.E.巴赫及J.C.巴赫对协奏曲的曲式结构进行改进,C.P.E.巴赫首先将第1乐章分为呈示-展开-再现3部,并采用了双呈示部的曲式,J.C.巴赫则首先在呈示部中采用了性质不同的两个主题,使协奏曲的曲式结构更趋完善。

18世纪末,W.A.莫扎特继承前人业绩,谱写了各种不同乐器的协奏曲约50部,最终奠定了沿用至今的协奏曲的曲式与风格。协奏曲沿用奏鸣曲的形式,但两者有所不同:

(1)协奏曲通常由3个乐章组成,省略了小步舞曲或谐谑曲乐章;

(2)第1乐章采用协奏曲-奏鸣曲式,即有两个呈示部,第1个由乐队奏出,主部与副部均为主调,第2个以独奏乐器为主,与乐队协同奏出,这时,副部转入关系调;

(3)第3乐章轻快而富于华丽的技巧,用回旋曲式或奏鸣曲式写成;

(4)采用华彩段。华彩段是即兴风格的段落,通常置于第1乐章(第3乐章间或有之,唯较简短)的末尾处,始于收束式的I慃和弦上(标以延长记号),终于V级和弦的长颤音中,这时乐队全部休止,任凭独奏家一人尽情展示其演奏技巧及处理主题素材的能力。华彩段可由作曲家自写,也可由演奏家即兴发挥或由其他作曲家谱写。1809年,L.van贝多芬首先在《第五钢琴协奏曲》中写定了华彩段,不让独奏者即兴演奏,成为后世的楷模。二重协奏曲、三重协奏曲、大协奏曲、小协奏曲通常不用华彩段。

19世纪初,贝多芬运用深化内容及交响发展的手法,将协奏曲的思想性及艺术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他的5部钢琴协奏曲及1部小提琴协奏曲达到了古典时期协奏曲的顶峰。此后,许多大作曲家都从事协奏曲的创作,并在艺术性、思想性、交响性及技巧性上有所创新及发展,如:F.门德尔松创立了盛行于19世纪的单呈示部的协奏曲形式。F.李斯特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协奏曲中的独奏技巧,并创造了单乐章形式的协奏曲。J.勃拉姆斯则运用交响发展的手法,将协奏曲写成“带有独奏乐器的交响曲”。E.格里格、П.И.柴科夫斯基、A.德沃扎克等则创作色彩艳丽、新颖独特的民族风格的协奏曲。

20世纪,协奏曲仍为很多作曲家所重视。А.Н.斯克里亚宾、С.В.拉赫玛尼诺夫、A.勋伯格、M.拉韦尔、B.巴托克、I.F.斯特拉文斯基、A.贝格、С.С.普罗科菲耶夫、P.欣德米特、Д.Д.肖斯塔科维奇、S.巴伯、B.布里顿、L.福斯等都从事于协奏曲的创作,并试用了新的作曲技巧,进行了新的探索。同时,由于新古典主义思潮的影响,很多作曲家恢复了巴罗克时期的大协奏曲及小协奏曲的创作。

除正常形式外,协奏曲尚有一些变种:

(1)二重协奏曲:即由两件独奏乐器与乐队演奏的作品,如巴赫为二把小提琴写的《d小调协奏曲》、莫扎特的长笛、竖琴二重协奏曲等。

(2)三重协奏曲:即由3件独奏乐器与乐队演奏的作品,如巴赫的《哈普西科德三重协奏曲》、贝多芬的《小提琴、大提琴与钢琴三重协奏曲》等。

(3)小协奏曲:通常仅有1个乐章,但内分若干段落,曲式自由,具有协奏曲风格,如C.M.von韦伯的《单簧管小协奏曲》,R.舒曼的《四支圆号小协奏曲》、E.多赫南伊的《大提琴小协奏曲》,Р.М.格利埃尔还突破了协奏曲的器乐特性,创作了1部声乐的《花腔女高音协奏曲》(1943)。

中国的协奏曲创作在1949年后获得了新的发展,这一体裁的作品有何占豪、陈钢的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马思聪的《F大调小提琴协奏曲》、刘敦南的钢琴协奏曲《山林》、施咏康的圆号协奏曲《纪念》、吴祖强、刘德海的琵琶协奏曲《草原小姐妹》等,大都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鲜明的标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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