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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a
[外文]:dharma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佛教术语。《俱舍论》卷一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这是传统的解释,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根据这种解释,由于大小乘及派别的不同,其分类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
大小乘都承认的分类法,即把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又称十二入)、十八界。
(1)五蕴。即指构成人的五种要素的集聚。色,即物质世界,对人来说是指身体及肉体的物质性;受,即感觉;想,即表象作用;行,即意志;识,即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
(2)十二处。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亦即六种感觉器官及其相对的客观对象。
(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六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三科的分类法,要求佛教徒从这三方面来观察人和人所面对的客观世界,目的是破除“我执”的谬见,认识“无我”的道理。
小乘说一切有部对宇宙万有的分类法。他们把宇宙间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分为两大类: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无为法。有为法中分为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只有三种。总计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
(1)色法。物质现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和无表色(亦称无作色,指外表不显的物质现象),计十一种。
(2)心法。精神现象,一种。
(3)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随属的现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种,分为六品:一为遍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触(感触)、欲(欲望)、慧(智慧)、念(记忆)、作意(意愿)、胜解(以为)、三摩地(三昧),计十种。二为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现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松)、惭(惭愧,对自己而言)、愧(惭愧,对别人而言)、无贪、无瞋、不害(不杀、非暴力)、轻安(心情舒适)、不放逸(不断努力)十种。三为大烦恼地法:较大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明(无知)、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昏沉)、掉举(心不平静)六种。四为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惭、无愧两种。五为小烦恼地法:一般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饰错误)、悭、嫉、恼(狠戾)、害、恨、谄、诳憍(骄傲)十种。六为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恶作、睡眠、寻(寻求)、伺(深度的或细心的贪求)、贪、瞋、慢、疑八种。
(4)心不相应法:与色、心皆不相应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质的现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众生各各自我类似的一些活动)、无想果、无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动)、灭尽定(用尽力量,使思想不活动)、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阶段性的停止)、异(变化)、灭、名身(音节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种。
(5)无为法。分虚空无为(认识真理犹如虚空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择灭无为(通过智慧的拣择力,断灭烦恼而悟得的精神现象或境界)、非择灭无为(非通过智慧的拣择力,而因缺乏条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现象或境界)三种。
瑜伽行派对宇宙万有各种现象的分类法,包括心法八种,心所有法五十一种,色法十一种,心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合计共百种,故称五位百法。
(1)心法。分八识,即眼识(视觉)、耳识(听觉)、鼻识(嗅觉)、舌识(味觉)、身识(触觉)、意识(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末那识(思维度量的识)、阿赖耶识(根本识)。
(2)心所有法。分六品、五十一种。遍行:有作意、触、受、思、想五种。别境:有欲、胜解、念、定、慧五种。善:有信、精进、惭、愧、无贪、无瞋、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十二种。根本烦恼:有贪、瞋(仇恨)、痴(愚昧)、慢(傲慢)、疑(犹豫不决)、恶见(错误见解)六种。随烦恼:有忿、恨、复、恼、嫉、悭、诳、诌、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遗忘)、散乱、不正知二十种。不定:有悔、睡眠、寻、伺四种。
(3)色法。分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尘(色、声、香、味、触)和法处所摄色十一种。
(4)心不相应法。分得、命根、众同分(众生的共性)、异生性(形成众生之间不同的本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事、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无常、流转、定异(区别)、相应(因果相称)、势速(变化的速度)、次第(序列)、方(空间)、时、数、和合性(总体)、不和合性(分解)二十四种。
(5)无为法。分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灭无为(不为苦乐所动的境界)、想受灭无为(灭断一切感性思维,直观证悟的境界)、真如无为(达到最高真理的精神境界)。
以上仅是法的一种最常见的用法。实际上,在佛教文献中,法的含义多种多样,用法及其内涵极其复杂。例如:
(1)真理、法则、规范。见《法华经·方便品》、《维摩经》等。
(2)正当的事情(非指善行)。见《出曜经·无放逸品》。
(3)指作为理法的缘起。见《中阿含经》卷七。
(4)教导、佛陀的教导、佛法。见《维摩经》、《义足经》、《出曜经·无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华经》、《中论》、《百五十赞》等。
(5)三宝之一。见《中阿含经》卷十一。
(6)具体的戒律,学处。见《游行经》和《大般涅槃经》。
(7)指十二部经。见《般泥洹经》。
(8)本性。见《中论》。
(9)型。见《维摩经》。
(10)意之对象,六境之一。见《般若心经》、《金刚般若经》、《中论》、《维摩经》等。(11)存在、对象。见《维摩经》、《辨中边论》、《庄严经论》、《唯识三十颂》、《成唯识论》等。(12)用文字表达的意思。(13)心的活动,心的功能。(14)实体。(15)三身之一的法身。见《唯识三十颂》。(16)与主语相对之述语。见《正理门论》。(17)相当于中国因明中的义、后陈、差别、能别。见《因明大疏》。(18)密教中的祈祷、修法。见《百五十赞》、《观音经》、《华严经》、《灌顶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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