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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撑腰,“戒尺”为何依然难举 环球观焦点

记者 陈月飞 顾敏 杨频萍 倪方方

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中,严是爱、宽是害,“先生”们举起“戒尺”并不存在违法的顾虑和担忧。但在当前的教学管理中,教育惩戒权却面临落实难的困境,主要原因是教师怎样使用惩戒权才不失“度”似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市民状告泰州市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以司法判决支持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即便如此,教师举起“戒尺”依然不轻松。

一起由教育惩戒引发的诉讼


(相关资料图)

“法官,请看我提供的这些证据。我女儿的班主任不仅让我女儿罚抄、罚站,还无缘无故把我女儿班长职务都给撤销了。同学欺负她,老师竟然恐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她,报警也没用,请法院为我女儿主持公道!”

泰州这起案件,起源于初中同学之间发生的小矛盾。在班主任眼里,小杨原本是成绩优异的“三好学生”。随着课业加重,小杨逐渐跟不上学习节奏,经常迟到早退,还多次与同学发生矛盾,为此警方还介入了两次。考虑到相关事件在同学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学校将小杨的“三好学生”宣传照从公示栏撤掉。这一做法让小杨和父亲老杨十分不满,后者多次找学校理论。特别是小杨中考失利后,老杨认为学校滥用教育惩戒权,有体罚学生行为,遂报警要求处理。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调查认为,老杨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对其进行了劝导。老杨却觉得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行政不作为,于是诉至法院。

老杨在法庭上气愤难平。在他看来,小杨从小乖巧听话,在学习遇到困难时,班主任不仅没有提供帮助,还进行惩罚,激起孩子逆反心理。在学校看来,收到家长投诉后多次作解释,教育主管部门也约谈了学校和老师,但老杨始终对教育局、学校的处理不满意。

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泰州中院行政庭负责人蔡鹏多次走访学校,与师生、家长沟通。他告诉记者,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学校和教师的行为是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还是治安违法行为,“基于教育管理目的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教学管理的内部活动,不属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

随着审理的不断深入,蔡鹏得知,老杨对学校、老师的不满源于布置作业较多,对小杨进行罚抄、罚站等处罚,撤销小杨班长、大队长职务,将小杨“三好学生”宣传照撤掉等行为。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法官分析认为,学校和老师的行为均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促使学生能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并未超出教育惩戒的必要限度。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不能让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教师合法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老杨对公安机关的诉讼请求。

对蔡鹏来说,该案事实清楚,判决起来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真正化解双方矛盾。为更好释法析理,蔡鹏字斟句酌撰写判决书。这份修改了不少于6遍的判决书中,既阐明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也对爱女心切的老杨的诉求予以回应,希望家长能够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抛弃对学校和教师的成见,与学校充分沟通、共同努力,为小杨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我们想通过判决传递一种导向,让教师真正敢管、愿管、善管。”蔡鹏的说法,映照出当前教师和学校面临的困境。

“教育包括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姚荣表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及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保障手段。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出于维持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对学生作出必要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第一小学督导室主任陈宏斌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老师应该合理适当地使用惩戒,但也不能随意、无序地使用,使用惩戒应该只是为学生成长而采用的一种教育方式。”

南京某初中班主任程晓(化名)告诉记者,老师合理使用惩戒权,学校是支持的,“从教学实践角度看,教育惩戒目前还是无法替代的。比如当课堂教学秩序因为个别孩子的行为出现混乱时,在口头提醒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教育惩戒,可能这个课就没办法上下去了。”

“其实,家长也很矛盾,一方面希望老师管严一点,另一方面要求不能伤害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南京市民李女士的孙女今年上幼儿园大班。一直以来,她家的教育理念比较开放,给孩子的压力也不大。她说,孩子平时活泼、乐观,有时候犯点错被老师罚站,还能哈哈笑,所以她也不太在意老师的合理惩戒,更不会上门找老师理论。她认为,教育本身就有惩戒的可能,孩子犯错得到惩戒是天经地义的,问题在于家长怎么看待。

南京某小学低年级教师徐艺(化名)说,学校之前出于多种原因不允许老师对孩子任何形式的惩戒,但自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出台以来,学校也理解一线老师教学管理的难处,对于老师合理使用惩戒权,目前学校一般是认可的,但多次开会强调“合理合规”。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定义,明确为一种基于教育目的的教育行为。《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从点名批评、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直至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停课停学等,都被纳入合理范畴。

教育惩戒呼唤家长深度配合

一面是教育主管部门希望将“戒尺”交给老师,一面却是一线教师们不太愿意接过。

一位调处过一批教育惩戒案例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教育惩戒不大好实施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人能说清哪怕一次惩戒是否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万一孩子受惩戒后有什么不良后果,谁也承担不了。”

镇江市民余斌(化名)的孩子今年上小学四年级。据他观察,孩子的任课老师不会采用高强度惩戒措施,顶多罚站、留堂。“其实,很多老师和家长也很难分辨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惩戒的力度也很难量化。”

姚荣认为,惩戒教育的弱化甚至丧失,与家长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家校关系的变化都有关系。徐艺接触的大部分家长都支持理解老师,但家庭环境千差万别,加上孩子转述不清、家长对老师的不信任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有时难免产生误会,“教育需要多方配合,教师的合理教育惩戒也需要家长的配合。”

“眼下,很多老师基本不使用惩戒,准确地说是不敢使用惩戒。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提高全社会认知,特别是家长的认知。”陈宏斌分析,当前一些家庭比较宠孩子,家庭中基本没有惩戒,教师对这样从没有受惩戒经历的孩子轻易也不敢施以惩戒,“事实上,像这样温室内长大的孩子,缺少对规则的认识、对制度的敬畏,如果出问题,往往是大问题。”

合理行权“最后一米”需更强支撑

《规则》规定了合理使用教育惩戒的情形,同时明确禁止7类不当教育行为,但实际运用中仍需细化。

此前,广州一老师因学生违反管理纪律,以违反班规为由让学生到操场跑10圈,在网上引发争议。姚荣分析,本案例中,除教师确实涉嫌惩戒失当外,所谓班规的制定和施行缺乏合理程序也是一大“硬伤”,家长在事发前并不知道这条班规,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家校冲突,甚至法律诉讼。

教学管理中个性化规则应如何制定?姚荣认为,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教育目的,学校可以明文规定校内相关教育惩戒措施,但在同等情形下设定的相应惩罚不能高于更高级别的规则,“比如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规则》规定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教室内站立的惩戒,校规校纪规定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比其更加严苛。”

“创制校内惩戒措施必须由学校会同家长、学生代表共同参与,这一过程本身也是一种法治教育。对教育惩戒问题,家庭、学校、社会必须取得共识,才能取得应有的教育效果。”姚荣关于营造社会共识的建议,也是不少业内人士的共同看法。程晓建议,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力度,让社会公众知道老师合理使用惩戒的益处,同时鼓励老师敢于使用,“不能说害怕家长来找学校,就不管理课堂、不管理作业,这样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法院依法裁判,保障教师依法正当行使惩戒权。学校也不能将教师推在前面作为‘挡箭牌’,而应该对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给予充分支持。”姚荣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教育惩戒不仅是教育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职务行为,学校应当积极关注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解决好国家教育惩戒相关法规落地“最后一米”的问题。

从业十年,徐艺不止一次使用过教育惩戒。他认为,必要性毋庸置疑,重点是如何把握尺度。“首先,一切惩戒对事不对人,只批评不好的行为,事先也和孩子说清楚,老师惩戒的是不良行为,不是不爱你;其次,惩戒按照法规要求执行,不过线,不说过激言论;此外,惩戒要观察后续效果,及时鼓励。”陈宏斌也表示,对确需使用惩戒的情况,老师应该把“教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且不能带有任何私心,“教育的惩戒,只是对孩子的一种教育方式,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情绪、爱好等,甚至为了发泄个人情绪而使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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