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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王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
意见提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意见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从事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意见还规定,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选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要求。
根据该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标明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意见要求,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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