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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周纯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2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周纯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纯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周纯良受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纯良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纯良利用担任长沙市原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湖南省原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兼商贸物流旅游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项目承揽、税费征收、案件处置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78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纯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配合退缴全部赃款及犯罪所得收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新林担任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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