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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1月10日公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崇基”)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天津海立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方舟”)将公司、新崇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立方舟请求依法判令新崇基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9亿元及相关利息;依法判令新崇基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依法判令其对新崇基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及新崇基承担。
据悉,新崇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尔”)签署《公司额度借款合同》,新崇基向重庆海尔借款,用于定向偿还海立方舟向新崇基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39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由于新崇基和海立方舟就贷款偿还存在争议,海立方舟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崇基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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