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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郑焱) 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自12月26日起施行。
《细则》划出1个“严禁”、21个“不得”政策红线,重点包括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证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较高风险的实习、节假日实习和加班等,刚性保障实习的规范、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升实习质量。
《细则》明确,实习单位对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或企业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应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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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