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10月27日,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两新工委共同打造的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先锋直播间”开通诚信江苏建设专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单位相关党支部负责人走进直播间,解读信用建设相关政策举措,现场回应广大网友关心的信用修复等具体问题。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取到今年底,严重失信主体数量退出全国前三,占比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党支部书记程友华在直播中介绍,今年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明确有序清理退出一批异常经营主体,帮扶一批企业信用修复,依法依规惩戒一批企业开展失信约束。同时,按照边清理边建制要求,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协同治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针对网友关心的信用修复问题,程友华现场回应称,信用主体可以向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确认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相关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如果不进行信用修复,对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行业内重点实施相应的限制,二是对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信用修复不是纵容失信。”省法院执行局党支部书记朱嵘说,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对注册地在江苏且被江苏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2万多家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坚持严格依法治理和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为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而修复信用积极创造条件。在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的同时,明确提出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并不意味着要弱化信用惩戒,相反要更加严格依法执行、严厉制裁失信行为,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主动履行义务,减少违法、失信行为。“苏州、南通等地法院已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积极营造了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处理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信用主体的约定。”直播中,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党支部的范富强说,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此外,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 陈明慧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