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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审理指南明确,全装修商品房应与样板房装修质量相当 ——
“精装”变“减装” 板子要打开发商
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顾敏) 随着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商品房逐渐由毛坯房转变为全装修成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在装修质量环节。为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审判实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7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精装房”装修质量常见纠纷给出“说法”。
到手的“精装房”与广告或样板房存在差距,这是很多购房者最怕遇到的情况,而发生纠纷后,开发商却总强调“以合同为准”。《指南》对此明确,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作为认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
精装房的装修价格是购房人最关注的项目之一,精装的质量能否达到价格对应的标准容易产生纠纷。《指南》明确,当事人对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据以估计装修基本价值的内容有约定的,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应当从其约定。买受人主张以装修约定价格、宣传价格或备案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依据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装修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买受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
举证责任,往往是影响民事诉讼胜败的重要因素。指南规定,买受人应就权利行使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买受人已初步证明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装修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卖人作为全装修商品房的提供者,应持有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图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书证。以样板房为装修质量交付要求的,出卖人还负有封存样板房以及说明样板房质量的义务。诉讼中,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依据出卖人申报的商品房备案资料等证据查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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