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检察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6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对履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益利益的行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诉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至9月,罗某某从刘某某处购得声称有减肥功效的饮料和果蔬酵素压片糖果。在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下,罗某某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391.2元。2021年2月1日,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罗某某、刘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罗某某按照销售额的十倍即423912元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射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射阳县检察院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经调查全县农村地区的小商超,发现多家小商超多批次食品存在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的情形。7月19日,射阳县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作出处罚并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检查。行政监管机关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核查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对查证属实的违规销售过期食品的39件案件,处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款,共计8.57万元。
案例三: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9月6日,连云港市某学校与家委会代表,现场考察为该学校提供食品配餐的公司配送中心,发现配送中心食品加工车间内紧挨食品加工台的绞肉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区行政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配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监管机关向配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禁止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从业资格的处罚。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系统治理,通过线上小程序开展食品从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13352人次。
案例四: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规范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药房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5得6”“买4得5”等促销字样,部分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3得4”促销字样。2021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买药赠药方式促销的行为进行监管。行政监管机关函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进行整改。无锡市检察院部署了全市范围内的规范零售药店买药赠药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规买药赠药行为的零售药店80余家。
案例五: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诉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余某某在烹制老鹅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果子、罂粟茎、罂粟叶子等原料,烹制出成品老鹅后,对外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价款合计人民币4650余元。9月22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余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46500元。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老鹅”食品安全问题,邗江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盐水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还推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扬州盐水鹅食品安全操作指南》。
案例六: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虚假医药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市级多个广播电视媒体节目,在播放“鹿血方”“珍利明除障眼方”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时,采用“医学专家”与“患者”电话互动等方式,对药品治疗效果夸大宣传。该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并加强日常监管。行政监管机关针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重点问题,迅速开展初查工作,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相关违法广告均在接到通知书当日停播,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主管部门。2021年6月8日,行政监管机关确认涉案广告涉嫌违法,并对相关媒体立案调查。
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