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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物冰墩墩成“顶流” 二次创作冰墩墩是否合法

在冬奥会的热潮下,吉祥物冰墩墩凭借其憨态可掬的外形迅速火爆全网,成为名副其实的“顶流”。它凭借一己之力创造了“一墩难求”的局面,朋友圈里甚至出现“借墩拍照”。

为了实现“冰墩墩自由”,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把“冰墩墩DIY大赛”进行得如火如荼,有毛线织的毛线墩,砂糖橘做的橘墩墩,自己画的手绘墩,面粉捏的面点墩等等。

但是,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范畴,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那么,什么情况下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使用不合法,怎么样能既满足公众娱乐需求而又不侵权?

记者采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倪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请他们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析。

记者: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会特许商品有什么特殊性?

倪端:冰墩墩、雪容融是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的吉祥物形象,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其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对于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不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还同时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热门流行的瓷器冰墩墩、毛线冰墩墩、冰墩墩汤圆、冰墩墩表情包等以冰墩墩形象二次创作出的物品是否涉嫌侵权?

倪端: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的广大网友而言,以自身欣赏为目的,用冰墩墩形象织件毛衣、做个糕点、堆个雪人等行为,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是,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如果擅自P图制作冰墩墩表情包,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如果该行为未经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张吉豫:我认为表情包是比较容易构成侵权的,它没法构成前面所说的情况——既不是自己学习欣赏用,也不是适当引用。因为著作权人是可以许可他人制作表情包营利的,未经许可的表情包会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内容、赔偿损失。

记者:出售自制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钥匙扣挂件、徽章等周边产品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倪端:出售自制冰墩墩、雪容融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赔偿金额方面,根据著作权法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记者:网上类似“冰墩墩DIY大赛”“晒出我的冰墩墩”等热门话题有不少,这当中的作品是否侵权?

李俊慧:社交平台如果没有获得许可授权,不得利用民众自行创作的各类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作品从事营利性活动,比如,在“冰墩墩DIY大赛”“晒出我的冰墩墩”等热门话题中,社交平台不得投放相关广告。

另外,一些大V、网红在网络上传播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二次创作品,比如发布制作冰墩墩蛋糕的视频,尽管并不使用该物品进行实际的营利,但如果用其来吸引眼球,提升关注度或粉丝量,被认定为一种变相或间接商业利益获取,或涉嫌流量变现的话,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张静姝 周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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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吉祥物冰墩墩 二次创作冰墩墩 冰墩墩DIY大赛 冬奥会特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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