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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正成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助力信息保护

去年12月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恼。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1月4日正式发布,向各种算法乱象伸出“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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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执法机制,更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实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统筹协调等责任。对于相关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朱巍说。

公益诉讼助力信息保护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其中占据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一天,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特殊群体维权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张韬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已经宣判了多起相关案件,由此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在解决相关纠纷方面的优势。未来,对于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相关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很可能会被重点适用。”张韬说。(法治日报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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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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