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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抢先下单付款后订单无效?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在直播平台抢5折新款手机,主播还没倒数就急着下单,结果付款后被通知订单无效。买家能否拒绝退单要求发货?记者近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涉案订单无效。

买家在主播倒数前抢先下单付款

2020年11月7日,甲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展直播间5折抢手机活动。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

朱某在直播中途进入直播间,在主持人未开始倒计时之前提交订单并付款。甲公司之后多次通知朱某该订单不符合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为无效订单,需退款处理,并于2021年4月8日主动将价款3149元退还给朱某。

朱某认为,案涉订单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应当交付订单所涉手机。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发货义务或赔偿朱某损失3149元。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系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新业态,在该模式下,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重要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如不考虑“口播”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亦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当“口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未按照主播要求提交订单,应为无效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结合本案,经查明,直播间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前述信息实为对用户下单时间提出的要求,是基于商品特价、限量做出的安排,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属于要约的内容。

通过甲公司提交的直播间录屏可知,朱某下单时,直播间主持人并未开始倒计时,故朱某下单时间不符合甲公司的要约,且朱某也确认不知晓甲公司关于下单时间的要约内容,故朱某自行提交案涉订单的行为,并非对甲公司要约做出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甲公司未对朱某的要约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经查,甲公司于朱某下单次日通知朱某该订单为无效订单,此后甲公司多次告知朱某申请退款,可见甲公司未对朱某的要约做出承诺,不负有交付商品的合同义务。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必然对交易条件做出一定限制,朱某在提交订单前应当对相关条件作基本了解。案涉抢购活动系面向所有直播间用户,相关规则不仅约束朱某个人,如认定本案合同成立,将损害其他依约参与抢购用户的信赖利益。

为此,朱某虽“成功”提交订单并付款,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

法官说法:消费者应按要求诚信购物

经办法官指出,商家在网络直播促销活动中,应当采取恰当方式,确保进入直播间的用户能够充分知悉促销商品的详情、促销规则等信息,比如公屏显示、直播间显著位置展示等;也可采取技术手段在用户提交订单时加以提示。此外,还要尽量避免因技术漏洞产生的纠纷。

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购买商品,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则,按照要求诚信购物,避免产生纠纷。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亦应加强对直播营销活动的平台管理,通过制定平台规则、平台公约等方式,指引商家规范经营、提示消费者防范风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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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播 抢先下单付款 订单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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